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打造一流營商環(huán)境若干措施》(鄂發(fā)〔2020〕23號)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guī)〔2019〕11號)的有關要求,積極推動“評定分離”改革試點探索工作,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與總體要求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落實招標人負責制,實現(xiàn)招標人權責統(tǒng)一和招標項目“評優(yōu)擇優(yōu)”為根本目的。將招投標程序中的“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作為相對獨立的兩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分離,由過去以評標委員會評分排序確定中標人,改革為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價格、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在綜合考慮報價、技術、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礎上,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
開展“評定分離”的試點地區(qū)應制定具體試點實施方案和配套的相關政策,細化操作流程、明確適用范圍、程序規(guī)則、實施步驟、監(jiān)督保障措施和評估機制,按照寧缺勿濫的原則,穩(wěn)步推進“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
二、建立招標人內控機制
凡開展評定分離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
(一)建立招標決策約束制度。招標人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定標辦法、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招標效果評估等納入“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和廉潔評估范圍,提高重大決策的透明度和決策質量。
(二)組建定標監(jiān)督小組。招標人應組建不少于3人的定標監(jiān)督小組,其職責是對定標委員會的組建、定標過程及招標人在定標前的清標環(huán)節(jié)和對中標候選人的考察等進行全程監(jiān)督。
(三)建立標后評估機制。對招投標活動是否公開公平公正、定標結果是否符合定標規(guī)則和招標人價值取向進行一標一核查和評估。
三、制定評標方案
(一)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可以采用定性評審、定量評審或定性+定量評審的方式,具體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評審因素。評審因素包括技術、經(jīng)濟(投標報價)、資信(商務)等。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評審因素以及相應的評審順序。評標委員會在對投標報價的評審時,應當按照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局、省住建廳、省交易(采購)中心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全面加強報價清單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8號)的要求,開展低于成本價分析和不平衡報價分析,引導投標人理性報價,防止惡意低價中標。
(三)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數(shù)量。中標候選人不少于3家,不超過5家。投標人的數(shù)量少于或等于10家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shù)量不超過3家。
(四)評標結果公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組建定標委員會
(一)招標人應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組建和管理,其職責是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綜合考慮報價、技術、信用、招標人的清標和前期考察結果等因素,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程序和規(guī)則,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
(二)定標委員會的組成。定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人員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成員數(shù)量為5人以上單數(shù)。定標委員會應當推薦定標組長,招標人(不含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定標委員會的,由其直接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五、明確定標方法?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定標的方法。定標方法主要包括:價格競爭定標法、票決定標法、集體議事法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定標方法。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標價法、次低價法、平均值法等確定中標人。具體方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優(yōu)點:招標程序較簡單,能充分競價。
建議: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標準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
(二)票決定標法。包括:包括票決數(shù)量法和票決計分法。
1.票決數(shù)量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記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為中標人。當最高得票相同時,對得票最高的中標候選人再次進行記名投票,直至選出中標人。
2.票決計分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投票記分排名。如中標候選人數(shù)量為N,則取中標候選人最高得分為N分,其次為N-1分、最低分為1分,匯總定標委員會各成員記名投票打分情況,總得分最高的即為中標人。當最高得分相同時,對得分最高的中標候選人再次進行記名投票打分,直至選出中標人。
優(yōu)點:擇優(yōu)功能突出,具備一定的競價功能。
建議: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標準有特殊要求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招標項目采用。
(三)集體議事法。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fā)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候選人及排序。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guī)則。
優(yōu)點: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有定標權,既可以是擇優(yōu),也可以是競價,還可以是擇優(yōu)與競價的有機結合。
建議:招標人應有針對性地健全完善集體議事規(guī)則。
(四)其他方法。招標人可以將上述定標方法組合使用,也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和自身實際,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其他定標方法,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五)信用管理。招標人在設定上述各類定標辦法時,應當將行政處罰(處理)、量化記分等信用信息作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的條件之一,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作出明確約定:
1. 對正在公告期內的列入“黑名單”的投標人,設置否決性條款;
2. 在評標、定標過程中,對正在公告期內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錄但未被列入“黑名單”的投標人,設置相應的懲罰性減分條款,但不得設置否決性條款;
3.?招標人根據(jù)清標和考察情況,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給予激勵。
六、定標程序
(一)定標前的清標與考察。招標人定標前需要開展清標與考察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清標與考察的內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標和考察的書面報告提交定標委員會作為定標參考依據(jù)。招標人的清標和考察報告應當事實求是,客觀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傾向性意見。招標人組織考察的,應對所有中標候選人進行,招標人在考察時不得與中標候選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二)召開定標會。原則上定標會應在評標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召開。若招標人需要對中標候選人或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或廣泛征求意見而需延期進行的,原則上在評標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召開。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方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定標會議現(xiàn)場進行答辯,但相關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三)中標人公告。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的3日內公告中標人。
七、異議及投訴處理
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及投訴處理,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鄂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2016〕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招標人及其定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招投標活動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招標人向有關監(jiān)管部門投訴。
八、監(jiān)督與管理
(一)強化招標人責任。招標人要強化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對整個招標、定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體責任。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招標人要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決策約束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事項的審查管理,加強對派出的評標、定標代表的管理,加強對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管理。
(二)加強對采用評定分離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管。招投標有關監(jiān)管部門要依法做好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機構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標中、標后聯(lián)合檢查制度,完善案件聯(lián)動處理機制,對采用評定分離的招標項目列入工程重點監(jiān)管的范圍。
(三)建立分析評估機制。各試點地區(qū)監(jiān)管部門對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要定期進行分析和評估,重點對招標人的定標行為、投標人的投標行為和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及異議、投訴、舉報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通過分析評估不斷完善和優(yōu)化規(guī)則。
九、其他
各試點地區(qū)要及時總結和推廣成熟的經(jīng)驗做法,相互交流借鑒,促進成果轉化,為下一步在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全面推行“評定分離”改革提供支撐。各地在試點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應及時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局報告。
(來源: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